我们可把“当原因停止,作用也停止”这一定律反过来,从上述观察得出一个结论,即起决定作用的过程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在数年内持续发生作用,这不是间接地通过一系列中介性的因果联系,而是直接的释放原因——犹如患者在觉醒的意识中回忆起心理痛苦一样,在这个事件过去很长时间后,患者仍能激起泪腺的分泌。癔症患者主要是遭受记忆恢复(reminiscences)的痛苦。[147]
二
这么长时间以前经历过的事件还会如此强烈地起作用,这乍一看似乎是反常的,因为我们的记忆毕竟要趋向磨灭过程,而这类事件的记忆却不是如此。以下的考察也许能使这种似乎反常的事稍微好理解些。
记忆消退或情感的丧失取决于各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对激发这种情感的事件是否有一个强烈的反应。我们这里所理解的“反应”(reaction)包括全部有意和无意的反射,即从流泪到报复行为。正如经验显示给我们的那样,通过这些反应而发泄情感。如果这种反应充分地发生了,则结果是情感的大部分会由此而消失。日常可观察到人们使用这类话,如:“要哭出来”、“要把脾气发出来”。如果这种反应受抑制,则情感仍维系在记忆中。一个已得到补偿的、即使只是口头补偿的伤害,在回忆它时完全不同于那种必须默忍的伤害。语言也反映出这种生理和心理效果上的差异。对那种必须默忍的伤害,典型地称之为“心病”。如果有一个适当的反应,例如报复,那么受伤者对创伤的反应倒是起了完全“宣泄”的作用。但语言可起到替代行动的作用,借助于语言的作用,情感几乎能有效地“发泄”。[148]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说话本身就是一个适当的反应,例如,对痛苦的隐私用恸哭或低语忏悔。如果没有这样的反应,不管是行为上的或言语上的,或只是稍稍地流泪,对这一事件的任何回忆首先是把它的情感保留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