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保甲的组织及规制如何变迁,近代绅士已俨然成为凌驾于保甲之上的主体力量。“就保甲之法变通,设立守望卡房……其设卡事件不假书役,不由现充之保甲人等,专俾绅士富户经理,尽绝派累滋扰之弊。”⑥在19世纪末的陕西靖边县保甲组织中,绅士已纳入其领导主体之内,在清代保甲—团练一保甲交错纠葛的社会易变中,历史以极其平静的方式述说着绅士阶层社会控制地位的惊人变故。清王朝精心推行的保甲制度在近代已沦为绅士的工具。19世纪80年代,武昌知府李有棠推行的保甲制度,同上述靖边县的情况相似,把保甲的一切权力明确地交付绅士掌握,只是在保甲的最低两级(牌和甲)保留了平民的位置,而在此之上(保)则由绅士领导,并设立了总揽全乡保甲系统的监管总绅。①结果,“保甲旁落到地方绅士之手的趋势,成了咸丰朝及以后农村中国的共同特征”②。
这是一个文明机体谋求发展的特有的成熟和顽强。
共同的历史趋向不会消弭绅士阶层在获取基层社会控制权力时,所体现的社区性或历史传承的个性特征。由于乡土社会所依凭的民情风土,历史传统的千差万别,近代绅士上升为社会控制主体的路径或方式也各具特色。有些地方是借助于团练与保甲的融合加强绅士对地方社会控制权力的。咸丰二年(1852)陕甘总督舒兴阿拟订的保甲章程,就采取了团、甲结合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