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案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熟知程度,这种熟知是潜在的联系,而这种潜在的联系往往是作案人无法感知的,却无意识地体现在犯罪过程中。因此可以说,作案人对现场的及被害人的熟悉程度很难完全掩盖和伪装,其也必然会在犯罪的某个过程中暴露出来。
第三节 抓住作案时间这条轴线
犯罪活动与任何事物一样,必然经历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作案时间是从罪犯开始实施犯罪到犯罪活动结束的这段时间,准确判断作案时间是发现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甚至有时可以从中推断出作案人是否熟悉内情,当然这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肯定或否定线索。那么,在具体的案发现场根据怎样的细节推断作案时间,继而还原整个事件追查到真正的嫌疑人呢?
首先,最后一次看见财物的时间。这一点只能来源受害人的陈述。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可以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解开部分作案过程的谜团。其中受害人关于作案时间所陈述的内容通常是十分可靠的。看见财物的时间即丢失财物的失主最后一次看到财物的时间,这样就能缩小所要侦查的作案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