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无法列举已经支付加班费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刘通胜诉。
【现身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中,将工时制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制度,也就是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后两种工时制,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之后才能合法实施。但无论采用什么工时制,都必须遵守上述劳动法条款的规定。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无论公司采用哪种工时制,也不管公司和刘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怎样的工时条款,只要实行“996”工作制度就构成了加班事实,需要足额支付加班费。
对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做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