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的概括的论点,这是所要作的第一个限制。我们的论点是:任何与我们有关而产生苦乐的各种事物,也一样都会产生骄傲或谦卑的情感。在此不仅需要一种关系,而且还需要一种密切关系,一种与喜悦所需要的相比更加密切的关系。
二)第二种限制是:愉快的或者痛苦的对象,不仅要与我们自己有密切关系,而且是我们所独有,或者至少是我们少数人所共有。在人性中能够发现一种性质,那就是:任何经常显现出来的,并为我们所长期习惯的所有事物,依我们看来就失去了价值,就会尽快被摒弃与忽略;我们以后将对这个性质进行详细说明。判断对象时我们亦是大多借助于比较,而很少借助于其真实的、内在的优点;倘若我们无法借对比以增加对象的价值,那么,我们就容易将其本质的优点忽略。对于骄傲和喜悦,心灵的这些性质都具有一种影响;引人注意的一点是,人类都拥有的,且被我们所常见的事物,几乎不能予以我们什么愉快的感觉,虽然这些事物与我们因为其独特性而更为重视的那些物品相比可能更加优越。然而这个条件虽然对这两种情感都起作用,但是对于虚荣感的影响却更大一些。因为很多事物经常出现,不能令我们有骄傲的感觉,但是我们依然乐意享有。长期没有了健康之后,康复就予以我们以特别明显的愉悦;然而几乎不存在将健康当作虚荣的对象,因为拥有健康的人的数量是那么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