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向职场性骚扰说“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立法禁止性骚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非法行为。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性骚扰定义、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等均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分别有“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和“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内容,但对于“什么是性骚扰”,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为了弥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先天不足”,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对性骚扰的定义做了进一步说明。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