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梁启超之死的启示
声名显赫如梁启超者,被错误手术后,也回天乏力,若为平民百姓,更如之奈何?在梁启超的医疗事故中,只是朋友通过相关渠道披露了医疗事故真相,梁启超本人却采取了宽容态度,故没有发生医疗纠纷。遵循问题意识,探寻梁启超之死的法律意义,不禁产生如下追问:
第一,如果没有朋友相告,患者如何能够知道医疗事故真相?医方会主动证明自己存在过错吗?
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形除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规则上则为“谁主张,谁举证”。问题在于,让患者证明医方诊疗存在过错,究竟有多大可能?是否超过了患者的知识结构?是否脱离了社会现实?如果患者在医疗事故中死亡了,其近亲属用什么证明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第三,对于没有医学知识的患者来说,举证证明医方诊疗存在过错实属非常困难。即使对于专门的医学工作者来说,若举证证明诊疗存在过错,也属不易。因为有些患者在医疗事故中已经死亡,当然不能证明。典型者如熊卓为医疗事故案。2006年发生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熊卓为教授因医疗事故致死事件再次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身为医学教授的熊女士因并不严重的疾病被手术致死,而且死在她生前工作的北大第一医院,此后的家属维权过程步履维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