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回应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否认任何“使社会免予”某种改变的兴趣的合法性。(与之类似的是,宣称宗教纯粹是个人的私事。)在我看来,这种反应是错误的。[3]我们都对如何促进风俗和实践的进化怀有浓厚兴趣。当然,我自己也有这种兴趣,而且我并不认为这是不合法的。就我个人而言,我并不在意别人是否裸泳,但我不希望我们的社会成为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裸体游泳成为一项规范,不穿衣服也丝毫不觉得尴尬,甚至只是为了引人注目才穿衣服。我并不想窥测其他个人、夫妇和团体私底下的行为,但是,我很希望生活在一个不论是什么样的性方面的事情和性吸引力,都不会受到今天这般重视的社会中。我并不在意别人读什么、听什么,但我的确希望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在这个社会里,至少有很大一部分人了解和赞美同我的爱好相同的音乐和文化,以至于这种音乐能够普遍流行,他人能同我一起分享其价值。
这样看来,宗教宽容对我来说具有比我在本文之初所认为的大得多的危险性:假如他人让我自得其乐,我会满足于让他们自己去选择他们的宗教实践。但是,如果这很快又导致了社会成为一个几乎人人都极为宗教化的社会,不论是用什么方式,甚至宗教在所有公共话语中都担当中心角色,我又会很不开心。而且,我会感受到这种不开心,即使我会继续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坚定保护。我恐惧的不仅是法律对宗教的强制,还有它对社会的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