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见证应供人领会一种本真的能自身存在。我们曾用“自己”这个词来回答此在为谁的问题[1]。我们曾从形式上把此在的自己之所以为自己规定为一种去生存的方式,也就是说并非规定为一种现成存在者。此在之谁首先并非我自己,而是常人自己。本真的自己存在规定自身为常人的一种生存变式,这种生存变式可以从生存论上加以界说。[2]这种变式中含有些什么?这种变式之所以可能的存在论条件都有哪些?
随着丧失于常人之中的境况,此在切近的实际能在——诸种任务、规则、措施、操劳在世和操持在世的紧迫性与广度——总已被决定好了。常人总已经从此在那里取走了对那种种存在可能性的掌握。常人悄悄卸除了明确选择这些可能性的责任,甚至还把这种卸除的情形掩藏起来。谁“真正”在选择,始终还不确定。此在就这样无所选择地由“无名氏”牵着鼻子走并从而缠到非本真状态之中。只有当此在本己地从丧失于常人之中的境况中把自己收回到它自己面前时才能扭转上述情形。而这一收回所具有的存在方式必定就是那样一种存在方式:由于它的耽搁,此在曾丧失于非本真状态中。从常人中收回(zurueckholen)自己就是从常人自身的生存方式转为本真的自己存在的生存方式;而这必定以补做(nachholen)某种选择的方式来进行。补做选择却意味着对这一补做的选择进行选择,意味着决定要从本己的自己方面来能在。借助对选择进行选择,此在才使自己本真的能在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