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即使人们认为慈善行为不是道德的要求而是职责以外的某种东西和道德上善的,人们还是把慈善行为看成道德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不是规定的,就是值得想望的。
善行原则指的是什么?我认为指四个方面:
(1)一个人不应该行罪恶或造成伤害(做坏事)。
(2)一个人应该防止行罪恶或造成伤害。
(3)一个人应该消除罪恶。
(4)一个人应该行善或促进善。
这四个方面是不同的。但把这四个方面看成为善行原则的几个部分则是恰当的。在这四种情况中,说(4)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义务似乎是有道理的。事实上,人们倾向于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如果其他情况相同,则(1)比(2)优先,(2)比(3)优先,(3)比(4)优先,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些都是自明义务原则。如果我们在上述每一条中附加上“对任何人或为任何人”,就使善行原则变为普遍性的了,如果附加上“对他人或为他人”,就使善行原则变成利他主义的了。在这种场合,一个人的行为取决于他是否认为对自己有道德义务。例如,一个人是否有这样的道德义务呢?即不去为另一个人的幸福而牺牲自己的任何幸福。后面,我们将要研究这个问题。
我们不免会有这样的想法:由于善行原则的前四个部分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可能彼此发生冲突,比如说,在两种既表现善也表现恶的行为之间进行选择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原则应该有第五个部分来指导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去做会实现善超过恶的最大余额的事。但这要预先假定善与恶永远能够用某种方式来测定。而这样,就要失去善行原则对功利原则所具有的优点;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会使前一种原则等于后一种原则,因为我们总是在两种行为方向之间进行选择,即使其中一种行为被称为“不活跃”的。尽管如此,在只涉及善行原则的冲突情况下,我们也许可以遵照上述指示——或功利原则,把它作为启发的准则,至少在这种情形下对所涉及的善和恶要有可能作某种测定和衡量,但不要忘记这条准则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