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合严并驱”,说中了要害,点出了关键,为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问题是,国企高管薪酬是简单的下降,还是分类问题。我认为,先要解决分类问题。
长期以来,部分国企高管,特别是央企负责人薪酬过高的问题,饱受社会广泛诟病。特别是近两年来,一些央企业绩下滑甚至亏损,高管待遇薪酬不降反升,更是备受争议。在这一背景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改革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坚决根除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显然是情理之中、意料之中的事情。
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央企负责人薪酬过于市场化。国企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国企之间、国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薪酬差距巨大,造成央企负责人薪酬普遍存在过高的问题。所谓合理,一方面,就要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薪酬确定制度,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不能出现企业亏损、负责人稳赚不赔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考虑社会公平的情境下,应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并严格限制薪酬增幅,不断缩小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分配差距。重要的,是划清“官”和“商”的界限,使薪酬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