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教育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认为教育是城邦要务,唯有教育才能使城邦公民团结统一。他说:“城邦应该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唯有教育才能使它成为团体而达成统一。”[24]他明确指出,国家应大力创办与管理教育,因为教育对国家的兴衰至关重要,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体必将毁损”。为此目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教育应由法律规定”的主张,目的在于把教育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他明确提出,儿童和需要教育的各种年龄的人都应受到训练,为把城邦治理好,需通过法律的规定,要求全邦公民受教育。并且特别提到了妇女和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妇孺的善良与否的确有关城邦的优劣,妇女占据全邦人口的半数,而儿童则不久就要成长为公民”[25]。
在谈到教育与政治的关系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教育应成为对人们进行“法治的工具”,儿童教育和公民教育应符合于其政体所依据的精神和宗旨。他说,国家的法律是根据理性来制定的,而各种法律的具体内容必须使全体公民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遵循法律的要求去处理事务,社会秩序才能安定。这对于巩固统治和顺利开展社会民主生活是十分重要的。他把城邦实施“法治”与进行的公共教育联系起来。他说:“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他们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及其生活方式)。”[26]他认为,在保全政体的诸种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还是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27]。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么城邦的统治必然失去稳定。“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治,而公民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28]亚里士多德提出,必须按政体的宗旨和精神来施行公民教育,“……所谓按照政体的精神教育公民,并不是说要公民们学习寡头党人或平民党人的本领。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不论是平民政体还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结果”[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