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上说,婚姻是一种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的垄断竞争。也就是说,在婚姻当中你的“垄断者”地位并非不可动摇。两个人选择婚姻意味着放弃选择别人的权利,从而相互垄断对方的权利。
在婚姻这个半开放的市场中,其他人也是参与竞争的——他们能够提供不同质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配偶)也有其他选择。只是这种竞争并不是平等的,结婚证作为一块货真价实的壁垒保护你对婚姻的各项权利和收益,也限制其他竞争者“准入”;这种消费也不是自由的——情感自由市场的大门已经关闭。贸易保护的坏处,是供求双方都要为此支付高昂代价。垄断竞争的弊端一目了然: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质次价高。可婚姻的垄断为什么能沿袭至此,长治久安呢?
表面上看,婚姻是男女私事,他们有权选择和决定自己的婚姻生活。但事实上,婚姻更是一种社会行为,它所具有的社会性,决定了婚姻制度的设计,要以增加(而非减少)社会福利为前提。对于单个婚姻而言,鼓励竞争消除壁垒,可以换来低成本和好服务。但是,当所有的婚姻都敞开大门欢迎自由竞争之后,恐怕不是所有人都拥有自由与幸福。
如果我们把婚姻理解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唯一合法手段。婚外情则是标准的违约行为,应该受到惩罚——这通常也是为减少负的外部性产生的手段之一。就像单纯的环保意识不足以制约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一样,在控制离婚率上,经济制裁明显要比道德伦理的说教管用。同样,道义的谴责,财产的损失,以及时间、精力、情感等沉没成本的付出,都是离婚者必须承担的代价。这在经济学上可以解释为对婚姻垄断的保护,以及对反垄断的负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