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来看:
第一,《教师法》虽确立了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身份,但对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应具有的专业权利缺乏必要的考量,也未确立有效的机制进行保障。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职业,需要经过专门的培养和经常性的培训才能胜任。因此,教师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55]在当下缺乏职业规范引导的舆论、媒体面前,在学生“绝对权利”观下,教师丧失了有限的教育自由权。而在应试制度的束缚下,教师异化成教育流水线中的工序。第二,教师是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专业人员,在享有教育权的同时,其教育自由的内容与行为必当受到限制。教师负有探求真理、发展学术和培养学生能力的责任,包括承担教学、教育引导学生、承担学校工作、研究进修、社会服务的义务。正是基于这个责任,法律才赋予教师以教育自由权。这个权利是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必须是与学术、教学内容有关的。在这个前提下,教师享有对学术内容讲什么、讲多少、如何讲、在哪儿讲(选择实验室、教室、实习地等)、何时讲(确定讲授的合适学期等)的自由。因此,教师的教育自由权,其实是教师在学术的范围内实施教学的自由,与公民言论自由中讲与不讲的自由存在相当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