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税起于唐朝的藩镇。五代时,更为繁琐。宋朝虽尽力蠲除,毕竟不能废掉。其法: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抑或有之。大的专官措置,小的就委“令”、“佐”兼理。税额分为“住税”、“过税”两种:住税取千分之三十,过税取千分之二十。所税的东西,随地不一。见于宋史的:有“耕牛”、“鱼鸡”、“果蔬”、“竹木”、“柴炭”、“力胜钱”、载米商船所出。“典卖牛畜舟车”、“衣屦”、“布絮”、“谷粟”、“油面”,等等。这种税,一望而知其为苛税。南渡以后,更其苛细。而且有时候,竟是讹诈的行为。譬如(一)琐细的贸易,亦指为漏税。(二)空舟则说他是载货的舟。(三)食米指为酒米,衣服指为布帛等等。甚至行李亦指为货物。再甚就空身也要勒索。绕路避他,就更要拦截讹诈。
对外贸易,则北宋时的对辽、夏,南宋时的对金,都有互市。官设榷场而征其税。有时官亦“辇物与易”。王韶经略熙河时所设的市易司,则由官给本钱,纯粹为一种官营的业务。
而其和国用关系较大的,倒还要推海路的贸易。太祖开宝四年,于广州置市舶司。后来又于杭明州置司。元祐时,又置于泉州和密州的板桥。其法:海船载货来的,先十税其一。而香药和宝货两种货物,则必须卖给官,由官再发卖。其出海的商人,则雍熙中曾诏诣两浙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