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按照这种观点,辩护的终点总是一种无法进一步辩护的选择、一种不由标准引导的选择。每一个体都必须或隐或显地以这样一种选择为基础去采纳他自己的第一原理。任何普遍原理的言说最终都是个人意志的各种偏好的表达,而对于这意志来说,其原理所具有且只能具有的权威是他在采纳这些原理时选择性地授予它们的。这样看来,情感主义毕竟没被抛得太远。
对此,有人会答复说,只有忽略分析的道德哲学中间所持的、与情感主义不相容的积极观点的广泛多样性,我才能得出这一结论。从特征上讲,这样的著作总想先入为主地表明,合理性概念本身就为道德提供了一个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我们就有足够的根据拒斥情感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解释。它还让我们考虑黑尔以及罗尔斯、多纳根、格尔特、格沃思等人提出的种种主张。对于被引以支持此类主张的各种论辩,我想指出两点。第一,实际上他们中没有一个人真正成功过。我将在第6章中把格沃思的论证作为一个范例。作为这类作者中最新近的一个,格沃思自觉而又审慎地意识到了其他分析的道德哲学家对于道德论争的贡献,因此,他的论辩为我们的考察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范例。如果他的论辩亦不成功,那就强有力地证明了,分析的道德哲学的整个筹划也不会成功。然而,正如后面将表明的,他的这些论辩的确没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