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留说的观点简介
保留论者认为主体要件与其他三大要件并列的列示方式简单直观,便于诉讼操作。第一,主体要件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特定身份要素十分直观,便于司法认定;第二,主体要件中的特定身份要素还与主观方面要件中的罪过有对合关系,刑事责任能力要素正好能给随后的主观方面要件的认定提供必要前提。[29]因此在有顺序的构成要件认定过程中,单列主体要件是有积极意义的。
保留论者同样认为传统的主体要件理论存在缺陷,应当予以修正。
第一,从定义上来说,传统理论为主体加上了“实施了危害行为”或“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定语,未注意到四要件的分工。主体要件中只需考察行为人的一般资格,没有必要再讨论客观方面要件中已经讨论过的行为要素。因此,宜将犯罪主体定义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从内容上来说,保留论者内部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要素在主体要件中的地位也有争议。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在主体要件中讨论刑事责任能力能为随后主观方面要件的认定提供基础,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当在主体要件中讨论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因为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类型化的功能,与其他有类型化功能的要素(如身份)并列会造成逻辑上的不协调,所以应将主体要件中身份要素保留,而将刑事责任能力要素归入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加以考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