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传播权。传播权是构成社会的每个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传统上称为表现自由或言论自由的权利。社会成员是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的主体,他们有权将自己的经验、体会、思想、观点和认识通过言论、创作、著述等活动表现出来,并有权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和渠道加以传播。
其次,知晓权。从广义上说,它指的是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从狭义上来说,知晓权指的是公民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的活动所拥有的知情或知察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意味着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负有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再次,传媒接近权。传媒接近权即一般社会成员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同时,这项权利也赋予了传媒应该向受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媒介接近权的概念,反映了资本主义媒介制度下社会成员的表现自由或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媒介的私人占有制之间的巨大矛盾。
媒介接近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传媒必须向受众开放。它虽然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至少在三个方面已经产生了普遍的影响:第一个方面是“反论权”,即社会成员或群体在受到传媒攻击或歪曲性报道之际,有权要求传媒刊登或播出反驳声明。第二个方面是“意见广告”。为了争取受众的好感和信任,目前很多印刷媒介已经能够在不同程度上以收费形式接受读者要求刊登的意见广告。第三个方面体现在多频道有线电视领域,一些国家基于媒介接近权原理,在发放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许可证之际,规定了必须开设允许受众自主参与的“开放频道”的附加条件。这些措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